机构职责
.
发布人:鲁鹏薇  发布时间:2018-04-26   动态浏览次数:41

1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学校制度,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,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、部门的经济活动开展审计监督。

2、制定、完善、实施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,规范管理,防范风险,提高资金效益。

3、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,检查执行国家和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情况。

4、组织实施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;对预算经费、各类专项经费的筹措、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。

5、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资产的购置、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。

6、组织实施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及建设、装饰、维修工程项目概(预)算执行情况、竣工项目结算情况进行审计;对基建、修缮等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进行确认和评价。

7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投资项目、基建、修缮项目招投标工作,对相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;对重要经济合同与有关部门进行审签。

8、对校属企业的资产、负债、所有者权益、损益情况和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效益、保值增值、执行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。

9、接受组织部的委托,开展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。对学校各部门、下属公司和经济实体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,督促落实审计整改。

10、配合上级对学校实施的审计和检查工作;协助外聘审计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并帮助解决审计中出现的新问题。

11、对各类科研基金项目、专项资金项目的结算和决算;、固定资产的购置、报废处理;校属企业年度资产、负债、损益报表、关、停、并、转、注销时的清产核资;上级审计部门和学校决定需要审签的其它事项开展审签工作。

12、监督检查经学校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。

13、对学校和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提供审计咨询服务;接待有关来信来访,开展调查核实,做好反馈工作。

14、负责治安、消防、安全生产工作,开展安全活动,落实安全责任制。

15、完成上级、地方审计机关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。